企業(yè)有應稅產品又有免稅產品放棄免稅有哪些要求
問:企業(yè)經營的產品中既有應稅產品又有免稅產品,企業(yè)不想享受相關免稅政策是否允許?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可以不享受免稅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guī)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同時,《通知》第三條還規(guī)定,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