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制宣傳資料是否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問:公司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傳資料(傳單和廣告手冊)向公眾發(fā)放,是否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上述公司發(fā)放宣傳資料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行為。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dāng)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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