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你好,我有個問題特別困惑,其他債權(quán)投資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產(chǎn)生的遞延所得稅,在持有期間是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那么在處置的時候,是怎么做的。因為投房的模式變動,影響的留存收益,我們產(chǎn)生的遞延所得稅計入了留存收益,而不是所得稅。再處置房地產(chǎn)的時候,這個遞延所得稅對應(yīng)哪個科目。就是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或者留存收益的遞延所得稅。在處置的時候,總體應(yīng)該怎么做,都去影響所得稅費用嗎

84785016| 提問時間:2019 07/14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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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
還是其他綜合收益的,同學(xué)
2019 07/14 13:10
84785016
2019 07/14 15:08
第一,如果單純的就只有其他綜合收益產(chǎn)生的遞延所得稅,那么在處置的時候,我們就直接反向結(jié)轉(zhuǎn),影響其他綜合收益,不影響所得稅費用,第二種情況,在轉(zhuǎn)換日,是影響留存收益而產(chǎn)生的遞延所得稅,在持有期間,因為以公允模式計量,會形成新的遞延所得稅,是損益類,到處置的時候,有兩個遞延所得稅,一個對應(yīng)的所得稅費用,一個對應(yīng)的留存收益,那么我們都通過所得稅費用來沖銷,是這樣嗎。我不理解的點是,為什么轉(zhuǎn)換的時候影響留存收益,處置時候又去影響所得稅費用?
武老師
2019 07/14 15:28
這個兩個準(zhǔn)則的要求,肯定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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