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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U納增值稅。 A.銷售貨物 B.銷售服務 C.提供勞務 D.無形資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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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銷售貨物
按照現(xiàn)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2020 03/2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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