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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開戶銀行為 P 銀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員工張某攜帶一張公司簽發(fā)的出票日期為2016年4月1日、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均空白的轉賬支票赴乙公司恰談業(yè)務。為支付貨款,張某在支票上填寫金額15萬元、收款人為乙公司后將支票交付乙公司。當日,為償還所欠丙公司勞務費,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在背書欄內記載了“不得轉讓”。丙公司持票到 P 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支付。丙公司擬行使追索權以實現(xiàn)票據(jù)權利。 要求:根據(jù)上述材料,分別回答下列小題。1.簡要說明甲公司簽發(fā)支票行為是否有效,理由?2.簡要說明什么是限制背書?3.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4.丙公司可以向誰進行追索?

84784980| 提問時間:2020 07/0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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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你好,1.有效,支票金額和名稱可以授權補計 2.限制背書是指記載了“不得轉讓”,此時票據(jù)不得轉讓,例如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jù)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在票據(jù)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進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10天內提示付款 4.可以向乙和甲追索
2020 07/0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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