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棟大樓,急需水泥,基建處向本省的清風水泥廠、新華水泥廠及原告建設水泥廠發(fā)出函電。函電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150型號的水泥1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派人前往購買。”三家水泥廠在收到函電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復了函電,在函電中告知他們備有現貨,且告知了水泥的價格,而建設水泥廠在發(fā)出函電的同時,也派車給食品公司送去了50噸水泥。在該水泥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華水泥廠的水泥質量較好,且價格合理,因此,向新華水泥廠發(fā)去函電,稱:“我公司愿意購買貴廠100噸150型號水泥,盼速發(fā)貨,運費由我公司承擔?!痹诎l(fā)出函電后第二天上午,新華水泥廠發(fā)函電稱已準備發(fā)貨。下午,建設水泥廠將50噸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設水泥廠,他們已決定購買新華水泥廠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設水泥廠送來的水泥。建設水泥廠認為食品公司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雙方協商不成,建設水泥廠遂向法院起訴。根據以上事實以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您好
1.食品公司分別向三家發(fā)函的行為屬于要約邀請。
理由,內容沒有提到價格,不夠具體明確。
三家回函的行為屬于要約,理由,內容包括了價格信息,內容具體明確。
食品公司第二次發(fā)函屬于承諾,因為要約具體明確,食品公司同意后做出表示,屬于承諾。
合同成立,理由承諾生效即合同成立。
2.合同不成立,因為食品公司沒有對建設水泥廠承諾。
無義務接受,因為合同不成立,不行成義務。
損失由建設水泥廠承擔,因為合同未成立,不會涉及違約責任。
2020 07/02 10:41
閱讀 6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