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15年12月31日止會計年度的稅前利潤的指定比例支付給在2×15年7月1日至2×16年6月30日為丙公司提供服務的職工。該獎金于2×16年6月30日支付。2×15年12月31日止財務年度的稅前利潤為1 000萬元人民幣。。丙公司估計職工離職將使支付額降低至稅前利潤的2.5%。因此,丙公司在2×15年12月31日應按照稅前利潤50%的2.5%確認負債和成本費用,金額為12.5萬元(1000×50%×2.5%)。余下的利潤分享金額,連同針對估計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作出的調整額, 2×16年6月30日,丙公司的職工離職使其支付的利潤分享金額為2×15年度稅前利潤的2.8%,在2×16年確認余下的利潤分享金額,連同針對估計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作出的調整額合計為15.5萬元(1000×2.8%-12.5)。為什不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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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這里就是在原來已經確認的基礎上進行調整,那么這個原來已經確認的基礎已經考慮了50%呀,所以說不再考慮50%這個部分呢。
2022 03/2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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