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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0日,將外購的煙葉100000元發(fā)給嘉華加工公司,委托其加工成煙絲嘉華加工公司代墊輔助材料4000元(款已付),本月應支付的加工費36000元(不含稅)、增值稅4680元。7月5日,ABC公司以銀行存款付清全部款項和代繳的消費稅;6日,收回已加工的煙絲并全部生產(chǎn)卷煙10箱:25日,該批卷煙全部用于銷售,總售價為300000元,款已收到。 7月26日,向陳氏超市銷售用上月外購煙絲生產(chǎn)的卷煙20個標準箱,每標準條調(diào)撥價格80元,共計40000元(購入煙絲支付含增值稅價款為90400元),采取托收承付結(jié)算方式,已發(fā)出并辦妥托收手續(xù)。

84784963| 提問時間:2022 04/01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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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0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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