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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初,某酒廠(一般納稅人)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啤酒開具普通發(fā)票,收取貨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時間,于2021年07月底已經(jīng)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yè)務(wù),該酒廠2021年7月計算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多少?

84784969| 提問時間:2022 04/0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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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wù)師,審計師
該酒廠2021年7月計算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50000+3000/1.13+23400/1.13)*0.13=9537.17
2022 04/02 12:09
84784969
2022 04/02 12:14
當(dāng)月退回的包裝物的相關(guān)稅費可以不用處理嗎,老師?
暖暖老師
2022 04/02 12:27
是的,這里不影響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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