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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木制品加工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2021年5月提供的增值稅計稅資料如下。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并做出相應的會計分錄。【業(yè)務1】銷售木板,給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額為520000元,給簡易計稅方法納稅人開具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額為127916元;銷售原木,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額為43600元。饋贈木板給關(guān)系單位,其成本為30000元,同類產(chǎn)品的不含稅售價為40000元;職工食堂耗用外購材料35000元?!緲I(yè)務2】本月購進板材,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

84784990| 提問時間:2023 02/0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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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某木制品加工企業(yè)應納增值稅稅額計算如下: 【業(yè)務1】 1.銷售木板,銷售額按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額520000元,稅率17%,應納稅額88400元。 2.銷售木板,銷售額按簡易計稅方法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額127916元,稅率3%,應納稅額3837.48元。 3.銷售原木,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額43600元,稅率3%,應納稅額1308元。 4.饋贈木板給關(guān)系單位,應稅收入=40000元-30000元=10000元,稅率3%,應納稅額 300元。 5.職工食堂耗用外購材料35000元,該材料屬于免稅收入,不計入應納增值稅稅額。 【業(yè)務2】 購進板材,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應付增值稅,銷項稅額可在購進板材時獲得,無需再計入應納增值稅稅額。 總應納增值稅稅額為126145.48元,會計分錄為:應交稅費126145.48元,貸銷售稅金83242.48元,貸其他稅費43090元,貸外購材料稅金300元,借應交稅費126145.48元。
2023 02/0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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