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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年7月發(fā)生以下業(yè)務: (1)購進節(jié)日禮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金額10000元,將其全部用于集體福利。 (2)從某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購進原材料20000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支付運輸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含稅運輸費8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銷售汽車裝飾物品,取得含稅收入11300元。 (4)提供汽車修理勞務,取得含稅收入30000元。 (5)因管理不善丟失一批本年5月份購入的原材料(已抵扣進項稅額),賬面成本為4000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符合抵扣規(guī)定。 要求:計算本月應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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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稅額(11300+30000)/1.13*0.13=4751.33
進項稅額8000*0.09=720
進項稅額轉出4000*0.13=520
應納稅額4751.33-(720-520)=4551.33
2023 06/12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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