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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同市濱河公司購入材料并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丙材料2000千克,單價100元,價款200000 元,稅額26 000元;對方代墊運費并轉來承運單位開具的地目發(fā)票上注明:運費4000元,稅額360元,材料已驗收入庫并填制“收料單”,價稅合計,經協商下月支付。

84784993| 提問時間:2023 12/2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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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貴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這是想問的是什么的?
2023 12/2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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