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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銀行對挖掘機的抵押權是否已經設立?并說明理由。 (2)乙銀行主張根據抵押合同的約定直接取得該挖掘機的所有權,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3)丙是否有權要求甲支付維修費?并說明理由。 (4)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因甲的解約通知而解除?并說明理由。 (5)丙與丁之間買賣挖掘機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6)甲是否有權要求戊返還挖掘機?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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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乙銀行對挖掘機的抵押權已經設立。根據《民法典》第348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甲以其市價100萬元的挖掘機作抵押,并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因此,乙銀行對挖掘機的抵押權已經設立。
(2)乙銀行主張根據抵押合同的約定直接取得該挖掘機的所有權,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據《民法典》第415條的規(guī)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本案中,甲以挖掘機為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但未辦理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乙銀行不能直接取得挖掘機的所有權。
(3)丙有權要求甲支付維修費。根據《民法典》第730條的規(guī)定,因租賃物部分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甲未履行維修義務,導致挖掘機出現故障,丙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支付維修費。
(4)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未因甲的解約通知而解除。根據《民法典》第733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甲在租賃期內未通知丙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構成違約。丙有權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
(5)丙與丁之間買賣挖掘機的合同無效。根據《民法典》第597條的規(guī)定,因出賣人原因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價款等。本案中,丙并非挖掘機的所有權人且未經所有權人甲的同意,與丁簽訂買賣合同出賣挖掘機,構成無權處分。因此,丙與丁之間買賣挖掘機的合同無效。
(6)甲有權要求戊返還挖掘機。根據《民法典》第312條的規(guī)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本案中,甲作為挖掘機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無權處分人戊返還挖掘機。
2023 12/3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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