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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4月從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者手中收購一批原木,開具的收購發(fā)票注明收購價款40000元。甲實木地板廠將收購的原木從收購地直接運往異地的乙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chǎn)加工實木地板,實木地板加工完畢,甲實木地板廠收回

84784957| 提問時間:01/16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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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飛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C,材料成本=40000×(1-10%)=36000(元) 乙廠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36000+20000+10000)÷(1-5%)×5%=3473.68(元)。
01/16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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