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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計提了54萬獎金,但18年5月份匯算清繳前還未支付,需要等到18年年末支付,請問在18年5月份匯算清繳需要納稅調整嗎?那18年末發(fā)放了如何處理呢?如果不通過調整以前年度,賬務處理如何做?

84785045| 提問時間:2018 03/26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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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鳴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您好,需要納稅調整的。18年未發(fā)放了,在匯算18年的的企業(yè)所得稅時,把這個調整的金額,作為18年的費用,減少18年的利潤處理就行了。賬上可以不處理的。
2018 03/26 18:16
84785045
2018 03/26 18:20
那匯算18年的時候,只需要在調整表調減費用就可以嗎?那費用不是跟利潤表不一致?
王雁鳴老師
2018 03/26 18:21
您好,是調增費用,就可以了。是調整增加,不是調整利潤表,利潤表還是原來的利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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