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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的抵押權中不構成正常買受人怎么理解?

84785039| 提問時間:02/28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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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樂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稅務師,資產評估師
在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下,“正常買受人”是指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基于善意且已支付合理價款,從而取得被抵押動產所有權的人。這一概念在動產抵押權的效力對抗中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正常經營買受人的權利可以對抗已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即使該抵押權已經進行了登記。 相反,不構成正常買受人的情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非正常經營活動獲?。喝绻I受人不是在正常商業(yè)交易中通過買賣、租賃等方式取得動產,而是通過贈與、繼承、債務抵償、非市價交易或其他非正常市場行為取得抵押財產,則很難認定為正常買受人。 未支付合理價款:買受人未支付符合市場價格或行業(yè)標準的合理價款,也就是說,如果買受人在取得動產時并沒有付出對應其真實價值的代價,就不符合正常買受人的條件。 知情而購買:如果買受人在購買時明知或應當知道該動產已經被設定抵押,仍然進行購買,那么他可能喪失“善意”的前提,進而無法成為法律保護的正常買受人。 非法交易:如果涉及的交易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交易本身屬于無效或可撤銷的情況,買受人同樣不會被視為正常買受人。 總之,不符合正常經營、善意不知情以及未支付合理對價這三個條件之一的買受人,均不能依據(jù)正常經營買受人規(guī)則對抗已存在的動產抵押權,也就意味著抵押權人依然可以行使抵押權,對相關動產進行追索。
02/28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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