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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被背書人可以向其前手的保證人追索票據權利嗎

84785029| 提問時間:04/10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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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你好!被背書人確實可以向其前手的保證人追索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的相關條款,持票人在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時,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擁有追索權。以下是關于這一法律問題的具體解釋: 1. **追索權的行使對象**:根據法律規(guī)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2. **連帶責任**: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這意味著,持票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個或幾個人追索全部債權。 3. **選擇權**:在起訴時,持票人有權決定選擇哪個或哪些主體作為被告,這是持票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4. **再追索權**:如果一個被追索人清償了債務,他或她將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包括向前手繼續(xù)追索的權利。 5. **法律程序**:在實際操作中,持票人通常會在被拒付后的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在訴訟中,持票人可能會將所有相關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以便于一次性解決所有爭議。 6. **追加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某些前手未被最初列為被告,他們可以申請追加為共同被告,但是否允許追加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綜上所述,被背書人確實有權向前手的保證人追索票據權利,而且這種追索權的行使是受到《票據法》保護的。在追索過程中,持票人具有選擇追索對象的權利,并且可以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多個責任人進行追索,直至債權得到滿足。
04/10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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