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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這種稅收籌劃存在不合理之處。根據規(guī)定,對于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發(fā)生的符合條件的大修理支出,應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但這里的大修理支出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 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 2 年以上。
在這個案例中,雖然設備修理后使用壽命增加了 3 年,但修理費用 20 萬元占原值 30 萬元的比例未明確是否達到 50%以上,如果沒有達到,就不應按照這種方式進行攤銷處理,而應直接在當期扣除。如果不考慮該比例條件而直接按此處理,可能導致企業(yè)多交稅或提前交稅,不符合稅收籌劃的最優(yōu)原則。
06/26 14:32
樸老師
06/26 14:33
首先,需要明確修理費用 20 萬元占設備原值 30 萬元的比例是否達到了 50%以上。
如果達到了 50%以上:
2023 年的會計分錄保持不變:
借:長期待攤費用 300000
貸:管理費用 300000
2024 年至 2026 年每年攤銷分錄:
借:管理費用 100000
貸:長期待攤費用 100000
如果未達到 50%以上:
2023 年的會計分錄應調整為:
借:管理費用 200000
貸:銀行存款等 200000
直接將修理費用在當期扣除,無需進行后續(xù)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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