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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回答我的問題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人同時是發(fā)起人,責任怎么界定? 發(fā)起人甲乙丙,其中甲對未足額出資,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至受讓人丁。轉讓人甲(發(fā)起人之一)承擔補充責任?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84785028| 提問時間:07/0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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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未屆出資期限就轉讓股權的發(fā)起人甲,其責任界定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來分析。 一般來說,如果甲在轉讓股權時,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正常,不存在債務違約等情況,且受讓人丁對甲未足額出資的情況知情,那么甲可能仍需在未出資的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其他發(fā)起人乙和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通常要看他們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沒有過錯,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存在過錯,例如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或者在公司設立時對甲未足額出資的情況有協(xié)助或縱容等情形,那么乙和丙可能需要對甲的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例如,如果公司因經(jīng)營不善產(chǎn)生債務,而甲未足額出資就轉讓股權,受讓人丁無力承擔,且乙和丙在公司設立時有協(xié)助甲虛假出資的行為,那么甲需要在未出資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乙和丙則可能要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07/0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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