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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最高額抵押(03.29)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3/29 08:50:17 字體: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最高額抵押

1.最高額抵押的概念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2.債權的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fā)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6)法律規(guī)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3.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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