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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訂金(08.0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8/07 13:51:07 字體:

  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

  主要表現(xiàn)在:

  一、交付定金的協(xié)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xié)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fā)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三、定金的數(shù)額在法律規(guī)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guī)定定金數(shù)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shù)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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