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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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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問題描述: 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是1個月以內(nèi)的全額計稅,1-12月的是減按50%計稅,1年以上的是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嗎?還是有投資1年以上的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呢? 答疑老師回復: 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zhuǎn)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jiān)會2015年9月7日發(fā)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自8日起施行。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zhuǎn)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看業(yè)務的發(fā)生時間,如果是2015年9月8日之后的業(yè)務,持有期限超過一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013年以后至2015年9月8日之前,個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期超過一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祝您學習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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