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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論概述
知識點十五: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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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所發(fā)生的代理。——最廣泛
【注意】我國注冊稅務師從事的代理屬于此類代理。(新增) |
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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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如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因法律的規(guī)定而成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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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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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所產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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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1)一般代理的代理權范圍及于代理事項的全部;
(2)特別代理的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
【鏈接】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注意】未指明為特別代理的,如果無法確定代理權限范圍,推定為一般代理。(新增)
3.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單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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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代理權屬于一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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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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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代理權屬于兩人以上的代理。
【注意】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xié)商,所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由“實施行為的委托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
4.本代理與再代理
(1)本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
(2)再代理: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
5.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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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鏈接】我國《民法通則》中的代理屬于直接代理。(新增) |
間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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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效果移轉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鏈接】《合同法》中委托代理的某些情形和行紀合同屬于間接代理。(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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