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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行政行為基本理論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此處的法律行為是狹義法律行為,指行政法律行為,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服務職能過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旨在產(chǎn)生某種行政法律效果(設立、變更、終止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行為。
【示例】交警開罰單給司機。主體為是交通部門,目的是管理交通,效果是設立了司機交罰款的義務,由于行使了行政權力,所以這個罰款具有強制力。
2.特征:
(二)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與效力
1.內(nèi)容:
賦予權益或義務 | 行政許可、行政拘留、納稅義務、接受審計監(jiān)督等 |
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 | 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等 |
變更法律地位 | 變更經(jīng)營范圍等 |
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 | 醫(yī)療事故鑒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土地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確認等 |
2.效力:
(1)確定力:行政主體、行政相對方不得隨意改變;外部第三人不得否認。
(2)拘束力: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均有拘束力。
(3)公定力:推定為合法有效,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鏈接】行政行為的效力先定性(P13)、行政職權的支配性(P7)等同于有公定力。
(4)執(zhí)行力: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得以實現(xiàn)。如稅收強制執(zhí)行。
【鏈接】行政行為的強制性(P14)等同于執(zhí)行力。
【注意1】執(zhí)行力≠必須強制執(zhí)行:在相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行政行為才需要予以強制執(zhí)行。
【注意2】執(zhí)行力≠立即予以執(zhí)行。
(三)行政行為的分類
標準 | 分類 | 舉例 |
按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范圍 | 內(nèi)部行政行為 | 如行政處分(不可訴) |
外部行政行為 | 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復議 | |
按對象是否特定 | 抽象行政行為 | 如制定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 |
具體行政行為 | 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 |
按受法律規(guī)范拘束程度 | 羈束行政行為 | 如企業(yè)所得稅按25%征收 |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 如偷稅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按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 |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 如稅務機關征稅行為、行政處罰 |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 如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經(jīng)營許可證 | |
按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數(shù)目 | 單方行政行為 | 如行政處罰 |
雙方行政行為 | 如行政委托、行政合同 |
續(xù)表:
標準 | 分類 | 舉例 |
按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 | 要式行政行為 | 如強制執(zhí)行決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
非要式行政行為 | 如公安機關對酗酒的人采取強制約束的行為 | |
按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表現(xiàn) | 作為行政行為 | 如行政獎勵、行政強制行為 |
不作為行政行為 | 如被威脅今天不給錢就燒房子時,請求公安保護卻未保護 | |
按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對行政相對人是否有利 | 授益行政行為 | 如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獎勵、決定減稅免稅、頒發(fā)畢業(yè)證書、發(fā)放救濟金 |
損益行政行為(負擔、不利、侵益行政行為) | 如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罰款、征稅、行政收費、行政強制行為 | |
按行政權作用的表現(xiàn)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 | 行政立法行為 | 制定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以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可訴) |
行政執(zhí)法行為 | 如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監(jiān)督檢查等(可訴) | |
行政司法行為 | 如行政調(diào)解、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復議等(不包括行政訴訟) |
【思考】行政確認是授益行為還是損益行為?
【分析】行政確認不一定是授益行政行為,也不一定是損益行政行為。例如交通事故的責任的確認。
【總結1】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歸類
行政處罰 | 外部、具體、依職權、單方、要式、作為、損益、執(zhí)法行為 |
行政許可 | 外部、具體、依申請、單方、要式、作為、授益、執(zhí)法行為 |
行政強制 | 外部、具體、羈束、依職權、單方、要式、作為、損益、執(zhí)法行為 |
【總結2】不可訴的四類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排除范圍)
(1)行政立法行為(或抽象行政行為)
(2)內(nèi)部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
(3)行政終局裁決:行政相對人不得向法院起訴,而是由行政機關做最后決定,法院無權對行政終局裁決行為的合法性予以審查。
該行為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設定,行政機關不能通過行政立法自行設定終局裁決行為。
(4)國家行為:如國防和外交行為。如果行政相對人因國家行為遭受損失,一般可以通過國家補償?shù)耐緩降玫骄葷?/p>
(四)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1.成立≠合法有效
【示例】作出行政強制的單位不具有相應的權限,此時行為成立,但不是合法有效的。
2.基本要件:
(1)主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2)權限: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nèi)實施
(3)內(nèi)容: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應當合法、適當
(4)程序: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否則無效或可撤銷
【示例】該聽證不聽證,聽證通知時間不符合規(guī)定都將成為行政處罰被撤銷的理由。
(五)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情形 | 效力 | |
無效 | (1)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2)主體: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 (3)意思表示: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 (4)結果:行政行為實施將導致犯罪 (5)程序: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
(1)獲得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所施以相對方的一切義務應取消。 (2)給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 |
撤銷 |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主體、內(nèi)容、程序) (2)行政行為不適當 |
(1)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2)行政行為撤銷后,行政主體與相對方根據(jù)過錯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 |
廢止(撤回) | (1)法條已變: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被修改、廢止或撤銷 【示例】環(huán)保法調(diào)整,原來的許可廢止 (2)情況已變: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 【示例】調(diào)房價時房價已降 (3)結果實現(xiàn):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 【示例】災害的組織救助完成 |
(1)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 (2)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相對方依原行政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行政機關返還利益,但可不再履行義務 (3)因廢止給相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行政主體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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