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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章 行政學科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的實施
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一)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
2.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銀監(jiān)會、律師協(xié)會、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等。在法律、法規(guī)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注意】受委托的行政機關不是行政主體,但是可以作為實施者。
【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VS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 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 |
性質 | 組織 | 只限于行政機關 |
名義 | 以自己的名義實施 | 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不得再委托 |
來源 | 法律、法規(guī)授權 | 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依據(jù) |
公告 | × | 公告“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
(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
相對集中行政 | 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
一個窗口對外 | 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tǒng)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
統(tǒng)一辦理或聯(lián)合、集中辦理 | 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tǒng)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 |
【總結】便民的政策
相對集中 | 一個窗口對外 | 統(tǒng)一辦理 | 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 | |
性質 | 權力集中 | 程序集中 | 空間集中 | |
程序 | 國務院批準,省級政府決定 | 多個內設機構集中到一個對外窗口 | 一個機關統(tǒng)一受理,聽取其他機關意見后決定 | 聯(lián)合、集中辦理,但分別決定 |
名義 | 集中的機關 | 所屬機關名義 | 各機關分別以自己名義 |
(三)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1.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yè)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補充1】稅務所(派出機構、授權行政主體)是上級稅務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補充2】稽查局(內部機構、授權行政主體)是省以下稅務局設立的,負責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2.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tǒng)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二、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程序:申請→受理→審查→(聽證)→決定→(變更和延續(xù))
(一)行政許可實施的申請
(二)行政許可實施的受理
(三)行政許可實施的審查
(四)行政許可實施的決定
(五)行政許可聽證程序
(六)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xù)
(七)行政許可實施的特別規(guī)定
三、行政許可實施的費用制度
1.禁止事項:
相對禁止 |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除外。 |
絕對禁止 |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
2.費用的來源和去向:
來源 | 行政許可所需經費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td> |
去向 | 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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