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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試用期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1/10 15:01:26 字體:

今日(1.10),北京難得的好天氣,和煦的陽光終于驅(qū)散了持續(xù)幾日的霧霾。

所以,你也要相信,你現(xiàn)在所有的努力,都不會白費,你多上正保會計網(wǎng)校,多學點初級會計職稱的知識點,在5月13-16日之時,總會守得云開,見天晴。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不得約定
不滿3個月
3個月以上,不滿1年 不得超過1個月
1年以上,不滿3年 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過6個月
無固定期限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

【注意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注意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注意3】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guī)定的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有爭議,勿深究)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條原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鏈接正保會計網(wǎng)校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周刊(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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