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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經(jīng)濟師《財稅》沖刺必背知識點:消費稅的計稅依據(jù),您掌握的如何了?高級經(jīng)濟師備考時間所剩無幾,抓緊時間背一背重要的知識點吧!
第5章 貨物和勞務稅制度
考點:消費稅的計稅依據(jù)
(一)自行銷售
1.從量定額:黃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實行定額稅率
2.從價定率: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
【注意】銷售額不包括:
(1)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且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zhuǎn)交給購買方的。
(2)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3)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3.包裝物:
(1)對于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不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財務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2)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
(3)對酒類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酒類產(chǎn)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chǎn)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二)自產(chǎn)自用
1.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注意】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生產(chǎn)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chǎn)機構(gòu)、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三)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的行為。
2.委托加工計稅價格的確定:
(1)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注意】加工費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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