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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第三十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yè)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yè)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shù)模瑧斢匈r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yè)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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