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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行業(yè)的納稅籌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宋艷虹 2021/04/26 17:16:30  字體:

在餐飲行業(yè)做財會的人員,納稅籌劃工作是必備的,快來學習一下吧!

餐飲行業(yè)的納稅籌劃

一、餐飲行業(yè)的納稅申報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guī)定僅適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有特殊規(guī)定的納稅人。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某餐飲企業(yè)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如下業(yè)務:

1)取得提供餐飲服務收入21.2萬元(含稅),其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15萬元(不含稅), 票面稅額合計0.9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取得收入5.3萬元(含稅)。

2)當月納稅人購進飲料食品支付價款3.51萬元,其中取得專用發(fā)票3份,注明價款合計2萬元,稅額合計0.26萬元,并已經全部認證通過;取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價稅合計1.25萬元。購進白面1萬元,取得農產品收購發(fā)票。請進行增值稅申報表的填報。

某餐館為按季度申報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2019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取得銷售餐飲服務收入27萬元,其中開普票收入金額為7萬元,未開票收入金額為20萬元。

請進行增值稅申報表的填報

某按季申報的小規(guī)模餐飲企業(yè)納稅人2019年7-9月發(fā)生以下業(yè)務:

1.銷售非自制的包裝食品,價稅合計銷售額15萬元。

2.銷售餐飲服務,價稅合計銷售額24萬元。注:均未開具專票,其中開普票金額為17萬元,未開票金額為7萬元。

二、餐飲行業(yè)的納稅籌劃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5號)的規(guī)定,其中: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2019年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yè)認定標準,現擴大為:

1.企業(yè)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

2.從業(yè)人數300人以下

3.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

(二)根據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發(fā)展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guī)定,對小型微利企業(y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以上政策執(zhí)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guī)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其中餐飲服務屬于生活服務,不管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疫情期間提供餐飲服務都免增值稅。

(四)《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七)項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1.執(zhí)行期限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適用對象

生產、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①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②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注:小規(guī)模納稅人及經營期不足3個月的納稅人不得填寫聲明。

③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六)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

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七)所屬行業(yè)的確定

納稅人需要自行判斷并勾選其所屬行業(yè)。如果兼營四項服務,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進行勾選。

三、免增值稅PK加計抵減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guī)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四、餐飲行業(yè)的內控風險

(一)食材成本內控風險管理

(二)酒水成本內控風險管理

(三)設備能源成本內控風險管理

(四)人工成本內控風險管理

(五)其他成本內控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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