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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銷售免稅貨物并提供運輸的混合銷售增值稅如何計稅?
【回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因此,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在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運輸服務,應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由于銷售貨物是免征增值稅,因此混合銷售中的運輸服務也跟隨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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