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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是用工單位。因此,作為用工單位,企業(yè)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應區(qū)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在稅前扣除。
1. 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
若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 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
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用工單位應準確區(qū)分上述兩種情形,進行賬務處理和稅前列支。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案例
A公司與B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協議,B公司根據A公司實際工作需要,為A公司提供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派遣相關服務。關于薪酬,雙方約定,A公司直接向B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年中及年末評價員工績效時,根據個人績效表現,由A公司向派遣員工支付績效獎金。
分析
A公司應將直接向B公司支付相關費用作為勞務費,在取得相關憑證后,予以稅前扣除。而向派遣員工支付的績效獎金應作為工資薪金,并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中。
此外,接受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和與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應合并后填入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的“從業(yè)人數”欄次中。從業(yè)人數為季度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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