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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單位銷售貨物給乙單位,乙單位因延期付款另付給甲單位一筆利息,按貸款服務交增值稅嗎?
【回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
因此,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應作為銷售貨物的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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