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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中的貨物銷售不一定適用13%的增值稅率!接下來我們通過5個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析:
【案例一】一家蛋糕店屬于一般納稅人,現(xiàn)場制作蛋糕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12月份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請問增值稅稅率為13%?9%?6%?
答復:納稅人現(xiàn)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適用稅率6%。
參考政策: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guī)定:
“十二、關(guān)于餐飲服務稅目適用
納稅人現(xiàn)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p>
【案例二】一家餐飲酒店屬于一般納稅人,既有堂食也有外賣,12月份外賣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請問增值稅稅率為13%?9%?6%?
答復: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適用稅率6%。
參考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chǎn)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九條規(guī)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案例三】一家餐飲酒店屬于一般納稅人,餐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顧客煙酒飲料,12月份銷售給顧客煙酒飲料的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請問增值稅稅率為13%?9%?6%?
答復:餐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顧客煙酒飲料,屬于混合銷售,增值稅適用稅率6%。
參考政策: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餐飲住宿服務業(yè)問題解答(2016-05-20):
問:以餐飲服務為主的納稅人,銷售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煙酒,屬于哪種應稅行為?
答: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案例四】一家民辦培訓學校屬于一般納稅人,提供教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學員教材,12月份銷售給學員教材的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請問增值稅稅率為13%?9%?6% 3%?
答復:提供教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學員教材,屬于混合銷售,增值稅一般計稅適用稅率6%。
參考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一第40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案例五】一家建筑施工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同時也包含著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12月份施工中材料的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請問這部分施工用的材料增值稅稅率為13%?9%?6% 3%?
答復:提供建筑服務的同時也包含著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增值稅一般計稅適用稅率9%。
參考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 號) 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建筑安裝企業(yè)采購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務的,如果屬于同一項銷售行為,應視同為混合銷售。建筑安裝企業(yè)混合銷售屬于“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銷售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不需要分別納稅、分別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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