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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這3種情況增值稅無需視同銷售,沒有增值稅!

來源: 河北財政信息網(wǎng) 編輯:xiemengxue 2020/09/17 09:36:58  字體:

情況一

今年由于疫情原因,我物業(yè)公司出租給甲公司的辦公樓在續(xù)簽租房合同時(一年租金400萬元),約定9個月的免租期,僅僅收取了三個月的房租(100萬元)。

請問:

免租期內(nèi)是否需要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答復:

免租期內(nèi)是不需要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也就是僅僅按照實際收取的租金100萬元來計算增值稅就可以。

參考: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86號《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第7條規(guī)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chǎn),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情況二

我公司經(jīng)常向老板借款用于經(jīng)營,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老板個人 100萬元

請問:

老板個人是否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答復:

1.若是無償借款,不需要按照視同銷售貸款服務計繳增值稅;

2.若是有償借款收取利息,則個人按照銷售貸款服務和適用稅率計繳增值稅。

參考:

(財稅〔2016〕36號)《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情況三

我公司是一家連鎖餐飲企業(yè),每天免費為員工提供工作餐,相當于給員工的一種福利。

請問:

增值稅上是否需要視銷售呢?

答復:

免費為員工提供工作餐不需要視銷售繳納增值稅。

參考: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屬于下列非經(jīng)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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