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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使用積分換禮品有哪些涉稅風險?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xiemengxue 2020/09/25 16:29:37  字體:

電商在促銷活動中經常用積分兌換禮品來吸引客戶,激發(fā)客戶持續(xù)購買的熱情,增加店鋪的流量。一個是購物產生的積分兌換禮品,一個是來店送積分直接兌換禮品。這種方式肯定會有稅收風險,一起來看看有哪些風險吧!再來學習一下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對于購物產生的積分兌換禮品實質上是有條件的送積分兌換,條件就是購物,客戶沒有付出就不會給與積分,對于來店送積分直接兌換禮品,客戶沒有任何付出,屬于無償贈送。

在實操中很多電商都是將積分兌換的禮品計入銷售費用中。這樣處理會引起稅務風險,年終所得稅匯算會調增。

按照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對于購物送的積分應進行收入分配,進入遞延收益,在獎勵積分兌換環(huán)節(jié),將遞延收益轉化為收入,但是此環(huán)節(jié)不用再交納增值稅,因為在首次銷售的獎勵積分環(huán)節(jié)已經全額計交增值稅了。

但是由于有些地方稅務局在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理解偏差或異議,在實操中不少地方的稅務局會把贈送的禮品作為無償贈送視同銷售,為避免引起稅務局對企業(yè)禮品財稅處理上的爭議,而且對于贈送客戶的禮品電商還牽涉負有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非常麻煩。為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和稅務異議,需要對積分兌換禮品有必要地進行納稅策劃。

積分換禮品的納稅策劃

1、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痹撘?guī)定表明,只有無償?shù)木栀浺曂N售,有條件的贈送,即有償?shù)馁浰筒荒芤曂N售。

國稅發(fā)[1993]154號中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納稅策劃辦法

對于沒有購物作為有償付出條件的來店即送積分進行兌換禮品的情形,屬于商家無償贈送,應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

而對于購物滿一定額度給與的積分兌換禮品情形屬于有條件的贈送,即必須購物作為前提條件的有償付出,此時不應將積分所兌換的禮品視同銷售。

對于有條件的積分兌換禮品的情形可以進行如下策劃:

電商需要作出積分兌換禮品的活動安排做適當更改:購物給與的積分可以換禮品修改為購物給與的積分可以換領優(yōu)惠折扣券(將禮品金額等同折扣金額),并且說明,客戶在使用優(yōu)惠折扣券下次購物時索要發(fā)票的時候,客戶消費的商品和優(yōu)惠折扣在同一張發(fā)票中顯示,這樣可以抵減商家的銷售收入以啟動合規(guī)避稅的作用,符合政策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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