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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最近我們在準備公司年會,但在準備的過程中,遇到了幾個稅務問題,想咨詢下~
為了籌備年會,我公司與一家酒店簽訂了合同,那么,酒店開出的發(fā)票是餐飲服務會議費是否符合規(guī)定呀?
答復
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對應發(fā)票;如果酒店僅提供場地,應當開具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發(fā)票。同時根據規(guī)定,開具發(fā)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lián)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fā)票專用章。
提問
在年會活動中,我們打算邀請客戶代表參加,并報銷他們的往返機票,這部分支出能否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復
不可以哦。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客戶代表不屬于以上范疇,不能納入抵扣范圍。
提問
活動中我們還準備將自產的產品作為抽獎禮品無償贈送給中獎員工。那么,在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上我分別需要如何處理?
答復
均應按照視同銷售來處理。
在增值稅方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同時應注意,發(fā)生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在企業(yè)所得稅方面,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提問
如果是將外購的產品無償贈送給員工,我們又該如何處理?
答復
在增值稅方面,一般納稅人外購產品用于集體福利時,不視同銷售,要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在企業(yè)所得稅方面,企業(yè)將資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f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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