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合同里已列明的不含增值稅的金額?還是合同總金額?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合同里已列明的不含增值稅的金額?還是合同總金額?是否有明確的發(fā)文可以參考?
稅務總局未出過文件,滬稅地[1993]103號 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計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中明確過 “ 一、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二、對加工承攬合同的貼花: (1)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的稅率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的印花稅; (2)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的稅率計稅貼花?!?一般會參照上述文件的規(guī)則執(zhí)行,該文件并未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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