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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收到廈門博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結算宣傳物料制作費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開具為*廣告服務*廣告宣傳物料制作費,稅率為6%。請問廣告宣傳物料制作是否應適用13%的貨物銷售稅率?如果廣告宣傳物料制作費開具為*廣告代理服務*廣告服務是否合適,適用什么稅率?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您的敘述,若是實物廣告載體制作是屬于銷售貨物,適用13%稅率。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相關政策規(guī)定為準!感謝您的咨詢,順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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