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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簽訂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信托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chǎn)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chǎn)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jīng)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jīng)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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