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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一、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額要按照如下規(guī)定的順序來確定,不能隨意跨越次序: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價公式一: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用這個公式組價的貨物不涉及消費稅。
組價公式二: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這里的消費稅額包括從價計算、從量計算、復合計算的全部消費稅稅額。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照消費稅一章中,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成本利潤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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