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售房者與購房者私下約定,將二手房偽裝成“贈予”方式交易,逃避繳納個稅可就難了。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fā)了《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將個人無償贈予不動產有關稅收問題進行了明確。
“贈予”證明材料審查將更嚴格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中,對“贈予”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個人向他人無償贈予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予不動產等三種情況。
《通知》同時明確了三種“贈予”在辦理營業(yè)稅免稅申請手續(xù)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屬于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予不動產登記表》;屬于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予不動產登記表》;屬于其他情況無償贈予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予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予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予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予不動產登記表》。
“假贈予”房產再轉讓加倍繳個稅
受贈人取得贈予人無償贈予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
沈陽市地稅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前沈陽市二手房交易個稅核定征收稅額為房屋成交價的1%.
如果按照《通知》要求,則今后將贈予的財產再次轉讓時,需要按照這樣的公式繳納個稅:應納稅額=(財產轉讓收入-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20%.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并沒有將“房產原值”納入可扣除的合理費用范疇內。
按照這樣的繳稅公式,受贈人如果想將無償獲贈的住房再次轉讓時,需要繳納的稅款額就相當大。
因此購房者即使通過“假贈予”的方式在購買住房時偷逃了稅款,也會在再次轉讓時加倍上繳。
對于個人贈予不動產過程中,向受贈人收取了貨物、貨幣或其他經濟利益,但提供虛假資料,申請辦理無償贈予的相關手續(xù),沒有按規(guī)定繳納營業(yè)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繳稅款、滯納金并進行相關處罰。
獲贈房產再轉讓需繳多少個稅?
蔡女士2006年9月無償獲贈一套價值50萬元的房產,2006年10月她將該房產賣出,售價為60萬元,她該繳納的個稅額為:
轉讓過程中稅金及合理費用:
受贈時繳納的契稅:500000×4%=20000元;印花稅:500000×0.05%=250元;
轉讓時繳納的營業(yè)稅及附加:600000×5.55%=33300元;印花稅:600000×0.05%=300元。
再轉讓時應繳個稅為:
(600000-20000-250-33300-300)×20%=109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