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許多公司利用股票期權漏稅嚴重的問題,國稅總局昨天出臺一系列補充措施,對去年出臺的政策作出補充。
所謂的“企業(yè)員工股票期權”,是指企業(yè)對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shù)量的股票。
國稅總局的最新通知規(guī)定,“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是指員工行使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格。此外,如果員工在行權日按當日股票的市場價與行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企業(yè)取得收益,應作為員工薪金所得征收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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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13日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補充通知,北京市員工接受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時,要按授權日當天股票期權的市場價,作為當月工薪所得“提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能“等”到員工真的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再繳個稅。
納稅人:“預期收入”為何要繳稅
“公司只是在授權日給了我優(yōu)惠價買股票的權利,我又沒真的花錢買,為什么我要為還沒到手的收入提前把稅交了?”某上市公司員工唐小姐得知這一消息后困惑地表示。詳細進入>>>
昨日,國稅總局再次發(fā)文規(guī)范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強調境外股票期權所得也需交納個人所得稅。
在昨日國稅總局下發(fā)的《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里,明確員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凡股票期權指定的股票為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需交納個人所得稅。詳細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