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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結合

2007-8-24 11:25 新華網 【 】【打印】【我要糾錯

  6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出通知,從7月1日起調整部分出口產品的退稅率,這次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產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產品總數(shù)的37%.此次調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抑制全國外貿出口過快增長,緩解我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優(yōu)化出口產品結構,抑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貿易的平衡,推動進出口貿易可持續(xù)發(fā)展,從這次調整的內容來看,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正逐步向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相結合的方向發(fā)展。

  一、出口退稅的稅收中性理論分析

  稅收中性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指國家征稅時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盡可能不給經濟個體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對所有經濟活動按統(tǒng)一的稅率普遍征稅。理想的出口退稅政策應該是徹底的出口退稅,這不會對自由貿易產生扭曲效應并且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使出口產品可以與進口國的同類產品承擔相同的稅負,符合稅收中性原則。正是由于徹底的出口退稅符合稅收中性原則,有利于世界資源配置效率,《關貿總協(xié)定》規(guī)定“在任何締約方領土的產品進口至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時,不得由于此類產品被免除在原產國或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所負擔的稅費或由于退還此類稅費而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所繳納的間接稅予以免征或退還,從而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我國自1985年起開始對出口產品實施出口退稅政策,1988年明確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1994年結合增值稅制度的全面實施,重申了對出口產品實行整體稅負為零的零稅負政策,因此可以說,我國出口退稅制度一開始在設計上是遵循稅收中性原則的。但事實上,稅收中性原則的內容從來都是相對的,絕對稅收中性只是一種理論的抽象,中性原則運用于出口退稅制度設計時往往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ㄒ唬┏隹趦(yōu)勢產品的存在。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是各國依據自己的比較優(yōu)勢參與國際分工,進行國際貿易,當一國出口貨物在國際市場上占據相當份額并足以影響甚至控制市場價格后,這種貨物就擁有了競爭優(yōu)勢,出口國對該種貨物征收出口稅,可以調節(jié)該行業(yè)利潤而增加本國稅收。如目前我國紡織、家電等行業(yè)在國際市場上具有明顯的成本優(yōu)勢,他們在國際上的競爭對手大部分都是國內的同行,對這些出口產品適當征稅,使其邊際成本上升,不會影響到出口,反而會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通過市場的方法培育他們的競爭力,因而,對此類貨物就沒有必要實行完全的零稅率。

  (二)稅收優(yōu)惠政策下的“少征多退”。我國目前存在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及免征本道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等針對不同性質企業(yè)的不同稅收優(yōu)惠政策。政策雖然規(guī)定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生產企業(yè)直接銷售產品給外貿公司出口時不得享受出口退稅,但是由于目前企業(yè)的經營方式靈活多變,如果這種產品在國內進行多環(huán)節(jié)生產和流通最終出口,那么就存在多退稅款的情況。例如:某進出口公司貨物購進的生產企業(yè)是非民政福利企業(yè),但是該貨物購進單位有大量原材料是從民政福利企業(yè)購進,并且開具了專用發(fā)票,很顯然該貨物出口后,在出口環(huán)節(jié)退稅且民政福利企業(yè)也享受了優(yōu)惠政策,這就存在多退稅的情況,造成了稅款的合法流失和財政收入損失,最終形成政府對出口產品的不合理財政補貼。

 。ㄈ┱鞴苋毕。增值稅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需要專用發(fā)票抵扣稅款,這就使得一般納稅人銷售給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個人的貨物不開票不申報納稅以及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貨時不開票不申報納稅現(xiàn)象大量存在,破壞了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偷稅也在所難免,從而導致出口退稅過程中存在欺騙和不公平現(xiàn)象。同時,由于政府的信息不完全、不對稱等因素導致政府干預失靈,納稅人和政府總是在征稅與偷稅、騙稅與反騙稅領域不斷進行博弈,我國目前少征多退和出口騙稅嚴重的情況表明,在出口退稅領域所進行的博弈過程中政府仍處在劣勢,征收和退稅管理還存在漏洞。

 。ㄋ模┎粩嗉觿〉膰H貿易摩擦。隨著我國貿易規(guī)模的迅速增長,對外貿易量大幅提升,外貿順差急劇擴大,2007年上半年我國貿易順差達到1125億美元,同比增長83%,這打破了原有的國際經貿格局,不可避免地與一些國家產生碰撞和摩擦。我國遭遇國際貿易爭端的領域也由貨物貿易擴展到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由以企業(yè)為主的微觀經濟層面向宏觀經濟政策、體制和制度層面發(fā)展,不斷加劇的國際貿易摩擦已成為當前影響經濟平穩(wěn)增長的重要因素。在此環(huán)境下,實行完全中性的出口退稅政策是不可行的,只有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總量調整,對出口產品有保有壓,抑制快速擴大的貿易順差,減緩人民幣升值的壓力,才能確保對外貿易“平穩(wěn)、均衡、協(xié)調、健康”發(fā)展。

  綜上分析可知,一方面稅收中性原則嚴格落實到出口退稅政策上,應體現(xiàn)為對出口產品所含的國內流轉稅進行徹底退稅,退稅率與征稅率完全一致,這應是出口退稅機制的理想目標。另一方面稅收調控原則在出口退稅政策方面,則表現(xiàn)為對征稅率與退稅率之間存在差異的運用,從而有助于國家特定政策目標的實現(xiàn),這是各國實行出口退稅制度的普遍現(xiàn)實性。

  二、近年來的出口退稅政策調整

  自2004年以來,我國連續(xù)四年對出口退稅率進行了調整,2004年初實行新的出口退稅機制改革,調整了出口退稅政策,確立了出口退稅分擔機制,普遍調低了出口貨物的退稅率,退稅率整體降低約3個百分點;2005年重新確定了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出口退稅資金的比例,同時先后取消鋼坯等多種資源類產品的出口退稅,調整了煤炭、錫、鎢等部分產品的退稅率;2006年大范圍地調整了煤炭等部分高污染、高能耗和資源性行業(yè)產品出口退稅,同時提高了高新技術、機電產品和農產品的退稅率,并將取消退稅率的產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2007年進一步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降低了服裝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出口退稅率的調整有升有降,表明國家不再把稅收中性原則作為退稅政策制定的唯一原則,而是希望通過退稅率調整使企業(yè)在提高產品結構、增加產品效益方面更加努力,出口退稅作為一項政策,其作用的內涵已發(fā)生了重要的變化,已從原來單純的鼓勵出口性政策,轉變成了有限制有鼓勵的彈性政策。筆者認為自2004年以來的出口退稅政策調整體現(xiàn)出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高度結合,充分發(fā)揮了其潛在的經濟杠桿作用。

  (一)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有利于緩解中央政府的財政壓力。我國自實行鼓勵外貿出口政策以來,出口規(guī)模迅速擴張,致使我國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大幅增長,年均增長率遠遠大于財政收入的增長率,出口退稅資金需求量逐年增大,給中央財政帶來巨大壓力。只有對出口產品普遍下調出口退稅率,調整出口退稅政策,才能緩解中央政府的財政壓力,從根本上解決出口退稅資金問題。新的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建立了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的新機制,引入地方政府退稅方面的責任,減輕了中央財政支出,同時近年來的出口退稅率的調整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央財政壓力。

 。ǘ┏隹谕硕惵实恼{整,可以緩解人民幣升值的壓力,減少貿易摩擦。降低出口退稅率,等于提高出口產品的成本,使出口產品的價格提高,從而使進入國際市場后的競爭力下降,會減緩外貿出口的增長速度;反之,提高出口退稅率,則起到相反的作用。出口退稅率的這一經濟杠桿作用實際上與匯率的微調對出口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因此調節(jié)出口退稅率可以緩解匯率變動的壓力,同時避免了匯率變動對其他方面(如貨幣市場)帶來的負面影響,在當前匯率基本穩(wěn)定的格局下,調整出口退稅政策成為適當緩解貿易順差過大局面的一個有效手段,有助于緩解國際上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穩(wěn)定了市場,進而也抑制國內經濟過熱。

 。ㄈ┏隹谕硕惵收{整可以調節(jié)我國出口的產品結構和產業(yè)結構。對出口產品分別制定不同的出口退稅率,能夠調整出口的產品結構,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退稅率可以制定得較高一些,對一般性出口產品退稅率可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以及那些具有很強競爭力的出口產品則可以多降或取消退稅,其目的是通過出口退稅杠桿淘汰低端產業(yè),實現(xiàn)資源配置的調整,使資源向所扶持產業(yè)方向流動,推動我國出口產品結構和產業(yè)結構的優(yōu)化和調整。

  三、出口退稅發(fā)展趨勢

  理性的出口退稅應是消除出口歧視的中性政策,而不是鼓勵出口的優(yōu)惠和補貼措施。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目標的確立應貫徹中性與稅收調控相結合的原則,在政策設計上力求按消費地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向徹底的出口退稅政策靠攏,但在一定的范圍內,出口退稅可以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成為適度調整外貿出口總量和結構的經濟杠桿。

 。ㄒ唬┻M一步深化增值稅制改革,實行規(guī)范、中性的增值稅制。出口退稅主要涉及增值稅,因此出口退稅的調整要與增值稅的政策同步進行。我國目前仍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與世界上標準的增值稅存在很大的差距,這種差距的存在必然影響出口退稅制度,使其很難達到徹底的出口退稅原則。因此在增值稅的改革中要盡快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準許將納稅期內購置的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全部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進行抵扣,消除重復征稅,保持增值稅的中性,使產品出口時全部進項稅能得到退還;對勞務普遍征收增值稅,消除不同稅種帶來的稅收負擔差異,做到真正的稅收公平,對勞務出口同樣要實行退稅政策。

 。ǘ⿺U大出口退稅的范圍。首先是目前出口經營權實行備案登記制,私營企業(yè)、個體戶都可以從事進出口貿易,但按我國現(xiàn)行出口退稅政策,個人出口的貨物還無法辦理退稅;其次,對出口企業(yè)從事的出口業(yè)務都應一視同仁,準予享受出口退稅待遇,生產企業(yè)為擴大出口以及完成合同的需要,有時需收購非自產貨物直接出口或與生產貨物配套出口,現(xiàn)行政策不予退稅,直接影響企業(yè)經營,影響企業(yè)出口積極性。因此,應對個人自帶貨物出境、個人從事貿易出口貨物、生產企業(yè)收購非自產產品準予退稅。

 。ㄈ┏浞职l(fā)揮出口退稅調整外貿出口總量和結構的杠桿作用。要保持我國經濟長期穩(wěn)步增長,就需要靠內需與外需“兩部發(fā)動機”一起轉,積極開拓外需,擴大出口,需要政策制度的支持,出口退稅政策在這一歷史條件下,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我們根據宏觀經濟發(fā)展要求,充分發(fā)揮出口退稅的稅收調控作用,在退稅率的調整中要有所側重,要體現(xiàn)國家的產業(yè)政策,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退稅率提高或不降;對一般性出口產品的退稅率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以逐步調整出口產品的結構,由勞動密集型向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產品轉變,實現(xiàn)工業(yè)制成品出口由初加工到深加工的轉換,這是我國外貿發(fā)展的關鍵,也是增強我國產品國際競爭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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