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籌劃——越南涉外稅收
一、個人所得稅
越南對外國人和被外商或合作項目雇用的越南人的工薪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非經常性所得也征收個人所得稅。越南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稅制,對每月經常性所得、每月非經常性所得或其他來源所得,分別適用各種稅率征稅。
1.免稅項目
?。?)差旅費;
?。?)社會保險金、退休年金;
(3)邊遠地區(qū)工作津貼;
(4)流動性、危險性、有害性工作的津貼;
(5)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技術創(chuàng)新獎金;
(6)繳納利潤稅的小型商人的利潤。
2.對越南人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65萬越南盾,免稅;65萬到130萬越南盾,稅率為10%;130萬到190萬越南盾,稅率為20%;190萬到290萬越南盾,稅率為30%;290萬到440萬越南盾,稅率為40%;440萬到630萬越南盾,稅率為50%;630萬越南盾以上,稅率為80%。
3.對外國公民的適用稅率
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300萬越南盾,免稅;300萬到900萬越南盾,稅率為10%;900萬到2100萬越南盾,稅率為20%;2100萬到4200萬越南盾,稅率為30%;4200萬到6000萬越南盾,稅率為40%;6000萬越南盾以上,稅率為50%。
4.對非每月經常性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不超過180萬越南盾,稅率為零;180萬到380萬越南盾,稅率為5%;380萬到950萬越南盾,稅率為10%;950萬到1900萬越南盾,稅率為15%;1900萬到2800萬越南盾,稅率為20%;2800萬越南盾以上,稅率為30%。
5.其他規(guī)定
?。?)對中獎所得超過1250萬越南盾的部分,適用稅率為10%;
?。?)對技術轉讓所得超過180萬越南盾的部分,適用稅率為5%。
二、利潤稅
1.對于從事下列各類項目的合作及外商獨資企業(yè),適用10%的稅率:
?。?)開發(fā)性森林種植;
?。?)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運輸設施,電力生產與供應設施,出口加工區(qū)、集中工業(yè)區(qū)、山區(qū)及不發(fā)達地區(qū)的通訊設施建設;
?。?)國家合作與投資委員會定期公布的特殊項目。
2.適用15%稅率的各類投資:
?。?)自然資源開發(fā);
?。?)在不發(fā)達地區(qū)的投資;
?。?)商業(yè)目的性長期森林種植;
?。?)外方在合同終止期無償將設備轉讓給越方的投資項目;
?。?)重工業(yè)項目投資,包括化肥生產、金屬冶煉、機器制造、水泥生產、電動機器制造、醫(yī)療設備生產、基礎化工品種;
?。?)在不適用10%稅率地區(qū)的基礎設施投資。
3.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的投資項目適用20%的稅率:
(1)至少80%的產品外銷;
?。?)協(xié)議或實際使用資本至少為1000萬美元;
?。?)至少雇用500名越南員工;
(4)符合《技術轉讓法》第四款所列先進技術項目。
4.適用25%的稅率的項目:
金融、保險、咨詢、會計、審計、商業(yè)、旅館等服務行業(yè)。
5.適用25%以上的稅率的項目:
石油、天然氣的勘測、開發(fā)、冶煉,珍稀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國家合作與投資委員會在審批其投資許可證時,將根據(jù)項目的開采條件和自然資源的豐缺度,分別確定每一項目的具體適用稅率。
6.可扣除的費用支出:
銷售成本、工資、折舊、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各類稅款(所得稅除外)、保險金、利息支出、其他費用(總額不得超過總費用的5%)、虧損(最多可向前結轉5年)。
三、進出口關稅
越南《進出口法》規(guī)定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及合作項目的進出口商品免稅,但若其進口商品在越南銷售,須征收進口關稅和營業(yè)稅。外商在申請經營或投資許可證時,可申請獲取出口關稅優(yōu)惠。
四、預提稅
外國投資者將利潤匯往國外時,須繳預提稅。
1.投資的注冊資本額在500萬美元以下,適用稅率為10%;
2.投資的注冊資本額在500萬到1000萬美元之間,適用稅率為7%;
3.投資的注冊資本額超過1000萬美元,適用稅率為5%。
五、營業(yè)稅與特別消費稅
所有在越南從事經營或銷售商品的企業(yè)及外國合作者必須繳納營業(yè)稅或特別消費稅。
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為資源開采、產品的制造和銷售、建筑業(yè)、運輸業(yè)、商業(yè)、服務業(yè)等領域。營業(yè)稅稅率為0~35%,船務代理業(yè)稅率高達40%,出口產品、農業(yè)生產不適用此稅。
特別消費稅的征稅對象為煙草、葡萄酒、啤酒、鞭炮,稅率為25%~100%,計稅基礎為制造商的銷售價÷(1+稅率),適用于特別消費稅的產品生產不征收營業(yè)稅。
對石油、天然氣及一部分珍稀資源,除征收高于25%的利潤稅外,還征收1%~40%的資源稅。但是,若作為越南一方的投資與外商合作,則免征資源稅。
對于公司或個人與以越南為基礎的組織通過簽訂合同而進行經營獲利,須繳納合同稅。對公司按總合同費用分別適用4%或8%的稅率,對個人適用個人所得稅率。
六、出口加工區(qū)
越南于1988年初決定建立出口加工區(qū),并于1991年10月頒布了出口加工區(qū)的規(guī)定。至今,越南部長會議已經正式批準在胡志明市、峴港市和海防市建立出口加工區(qū)。
1.出口加工區(qū)的生產企業(yè)的所得稅稅率為10%,從企業(yè)開始盈利之日起免繳所得稅4年;
2.對于服務性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15%,從企業(yè)開始盈利之日起免繳所得稅2年;
3.對投產企業(yè)免征2~3年的營業(yè)稅;
4.出口加工區(qū)各企業(yè)從外國進口的設備、物資、原料和商品免繳進口稅;
5.向外國出口商品和產品免繳出口稅。
越南對外國人和被外商或合作項目雇用的越南人的工薪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非經常性所得也征收個人所得稅。越南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稅制,對每月經常性所得、每月非經常性所得或其他來源所得,分別適用各種稅率征稅。
1.免稅項目
?。?)差旅費;
?。?)社會保險金、退休年金;
(3)邊遠地區(qū)工作津貼;
(4)流動性、危險性、有害性工作的津貼;
(5)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技術創(chuàng)新獎金;
(6)繳納利潤稅的小型商人的利潤。
2.對越南人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65萬越南盾,免稅;65萬到130萬越南盾,稅率為10%;130萬到190萬越南盾,稅率為20%;190萬到290萬越南盾,稅率為30%;290萬到440萬越南盾,稅率為40%;440萬到630萬越南盾,稅率為50%;630萬越南盾以上,稅率為80%。
3.對外國公民的適用稅率
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300萬越南盾,免稅;300萬到900萬越南盾,稅率為10%;900萬到2100萬越南盾,稅率為20%;2100萬到4200萬越南盾,稅率為30%;4200萬到6000萬越南盾,稅率為40%;6000萬越南盾以上,稅率為50%。
4.對非每月經常性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不超過180萬越南盾,稅率為零;180萬到380萬越南盾,稅率為5%;380萬到950萬越南盾,稅率為10%;950萬到1900萬越南盾,稅率為15%;1900萬到2800萬越南盾,稅率為20%;2800萬越南盾以上,稅率為30%。
5.其他規(guī)定
?。?)對中獎所得超過1250萬越南盾的部分,適用稅率為10%;
?。?)對技術轉讓所得超過180萬越南盾的部分,適用稅率為5%。
二、利潤稅
1.對于從事下列各類項目的合作及外商獨資企業(yè),適用10%的稅率:
?。?)開發(fā)性森林種植;
?。?)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運輸設施,電力生產與供應設施,出口加工區(qū)、集中工業(yè)區(qū)、山區(qū)及不發(fā)達地區(qū)的通訊設施建設;
?。?)國家合作與投資委員會定期公布的特殊項目。
2.適用15%稅率的各類投資:
?。?)自然資源開發(fā);
?。?)在不發(fā)達地區(qū)的投資;
?。?)商業(yè)目的性長期森林種植;
?。?)外方在合同終止期無償將設備轉讓給越方的投資項目;
?。?)重工業(yè)項目投資,包括化肥生產、金屬冶煉、機器制造、水泥生產、電動機器制造、醫(yī)療設備生產、基礎化工品種;
?。?)在不適用10%稅率地區(qū)的基礎設施投資。
3.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的投資項目適用20%的稅率:
(1)至少80%的產品外銷;
?。?)協(xié)議或實際使用資本至少為1000萬美元;
?。?)至少雇用500名越南員工;
(4)符合《技術轉讓法》第四款所列先進技術項目。
4.適用25%的稅率的項目:
金融、保險、咨詢、會計、審計、商業(yè)、旅館等服務行業(yè)。
5.適用25%以上的稅率的項目:
石油、天然氣的勘測、開發(fā)、冶煉,珍稀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國家合作與投資委員會在審批其投資許可證時,將根據(jù)項目的開采條件和自然資源的豐缺度,分別確定每一項目的具體適用稅率。
6.可扣除的費用支出:
銷售成本、工資、折舊、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各類稅款(所得稅除外)、保險金、利息支出、其他費用(總額不得超過總費用的5%)、虧損(最多可向前結轉5年)。
三、進出口關稅
越南《進出口法》規(guī)定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及合作項目的進出口商品免稅,但若其進口商品在越南銷售,須征收進口關稅和營業(yè)稅。外商在申請經營或投資許可證時,可申請獲取出口關稅優(yōu)惠。
四、預提稅
外國投資者將利潤匯往國外時,須繳預提稅。
1.投資的注冊資本額在500萬美元以下,適用稅率為10%;
2.投資的注冊資本額在500萬到1000萬美元之間,適用稅率為7%;
3.投資的注冊資本額超過1000萬美元,適用稅率為5%。
五、營業(yè)稅與特別消費稅
所有在越南從事經營或銷售商品的企業(yè)及外國合作者必須繳納營業(yè)稅或特別消費稅。
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為資源開采、產品的制造和銷售、建筑業(yè)、運輸業(yè)、商業(yè)、服務業(yè)等領域。營業(yè)稅稅率為0~35%,船務代理業(yè)稅率高達40%,出口產品、農業(yè)生產不適用此稅。
特別消費稅的征稅對象為煙草、葡萄酒、啤酒、鞭炮,稅率為25%~100%,計稅基礎為制造商的銷售價÷(1+稅率),適用于特別消費稅的產品生產不征收營業(yè)稅。
對石油、天然氣及一部分珍稀資源,除征收高于25%的利潤稅外,還征收1%~40%的資源稅。但是,若作為越南一方的投資與外商合作,則免征資源稅。
對于公司或個人與以越南為基礎的組織通過簽訂合同而進行經營獲利,須繳納合同稅。對公司按總合同費用分別適用4%或8%的稅率,對個人適用個人所得稅率。
六、出口加工區(qū)
越南于1988年初決定建立出口加工區(qū),并于1991年10月頒布了出口加工區(qū)的規(guī)定。至今,越南部長會議已經正式批準在胡志明市、峴港市和海防市建立出口加工區(qū)。
1.出口加工區(qū)的生產企業(yè)的所得稅稅率為10%,從企業(yè)開始盈利之日起免繳所得稅4年;
2.對于服務性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15%,從企業(yè)開始盈利之日起免繳所得稅2年;
3.對投產企業(yè)免征2~3年的營業(yè)稅;
4.出口加工區(qū)各企業(yè)從外國進口的設備、物資、原料和商品免繳進口稅;
5.向外國出口商品和產品免繳出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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