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yè)外設運輸公司如何節(jié)稅
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適用稅率高于交通運輸業(yè)營業(yè)稅的適用稅率,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生產企業(yè)將應征收營業(yè)稅的運輸勞務從應征收增值稅的混合銷售中分離出來單獨計稅,就可以避免營業(yè)稅勞務適用增值稅稅率,從而減輕稅負。
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7%.該公司在銷售產品的同時用自有車輛提供運輸勞務。2007年1月,該公司提供運輸勞務的收入為117萬元(含稅)。因為運輸收入屬于混合銷售,所以A公司當月運費收入應繳納增值稅為:117÷(1+17%)×17%=100×17%=17萬元。
A公司可投資成立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運輸公司,由運輸公司向購貨方提供運輸勞務并取得運輸收入。假設2007年1月,運輸公司取得運輸收入117萬元,那么運輸公司應納交通運輸業(yè)營業(yè)稅為:117×3%=3.51萬元。
可見,籌劃后運輸收入可少負擔稅款17-3.51=13.49萬元。
實施上述籌劃方案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上述籌劃結論是在購貨方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額的前提下測算的。如果購貨方需要抵扣進項稅額,那么實施上述方案將會使購貨方損失進項稅8.81萬元(17-117×7%),A公司和運輸公司必須作出補償?;I劃后實際少負擔的稅款應為13.49-8.81=4.68萬元。
上述籌劃方案未考慮車輛物耗可抵扣的進項稅金。如果購貨方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金,那么當車輛物耗可抵扣的進項稅金低于13.49萬元,即不含稅物耗金額小于79.35萬元(13.49÷17%),或者不含稅物耗金額占不含稅收入的比例小于79.35%(79.35÷100×100%)時,上述籌劃方案成立。如果購貨方需要抵扣進項稅額,那么當車輛物耗可抵扣的進項稅金低于4.68萬元,即不含稅物耗金額小于27.53萬元(4.68÷17%),或者不含稅物耗額占不含稅收入的比例小于27.53%(27.53÷100×100%)時,上述籌劃方案成立。
如果A公司銷售的是免稅貨物,而且購貨方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金,則上述籌劃不成立。因為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時,一并混合提供的運輸勞務也可一并免征增值稅,所以設立獨立的運輸機構反而會增加自身的營業(yè)稅負擔。但是如果購貨方需要抵扣進項稅金,考慮到購進免稅貨物不能抵扣進項稅金,而設立獨立的運輸機構可使購貨方獲得運費金額7%的進項稅抵扣,大于運輸收入的營業(yè)稅負擔,設立獨立的運輸機構仍然是有利的。
單獨設立的運輸公司也可向生產企業(yè)(A公司)提供勞務,即生產企業(yè)銷售貨物指定運輸公司負責運輸,生產企業(yè)分別與運輸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與購貨單位簽訂購銷合同。這樣,運輸公司只需繳納3%的營業(yè)稅,而生產企業(yè)則可抵扣運費金額7%的增值稅。假設不含稅運輸收入仍為117萬元,那么設立運輸公司減少的稅負為4.68萬元[117×(7%-3%)].因此,在運輸公司為生產企業(yè)提供勞務的情況下,當自有車輛可抵扣的不含稅物耗金額占不含稅運輸收入的比例大于27.53%時,無需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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