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國債的所得稅避稅籌劃

來源: 編輯: 2003/11/27 09:31:33 字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后有關國債利息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48號]規(guī)定:從2001年7月1日起,國家決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逐步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實行凈價交易后,國債的結算價格將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國債價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資者的資本利得),另一部分是應計國債利息(可真實反映投資者的國債利息收入)。為促進國債全價交易向凈價交易的轉變,有利于國債二級市場的發(fā)展,現就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后有關國債利息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1)自試行國債凈價交易之日起,納稅人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后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國債凈價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單。

    (2)未試行國債凈價交易的,仍按現行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會計實務中,這部分利息收入按照權責發(fā)生制原則計入投資收益,直接增加本年利潤,但在申報企業(yè)所得稅時,應將這部分利息收入直接從所得額中調減。需要注意的是,對國債的轉讓收益(或損失)與國債的持有收益不同,雖然均在投資收益科目核算,但對處置收益應并入所得額征稅,在申報所得稅時不作納稅調整。以上幾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所有工業(yè)企業(yè)均適用。其適用結果是,在不影響公司盈利的情況下,直接降低所得稅稅負。所有準備申請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當予以關注。

    [案例]

    信誠投資開發(fā)總公司2002年8月份投資計劃,總投資額為100萬元,現有兩個投資項目,條件都是期限為1年,單利計息,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33%:

    一是投資購買國庫券,年利率3%;另一項是投資購買建設債券,年利率為4.2%表面看起來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的利率要高于國債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33%的企業(yè)所得稅,而后者不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實際的稅后收益應該通過計算來評價和比較。

    [要求解答]

    信誠投資開發(fā)總公司購買那種債券合適?

    [籌劃分析]

    由于我國國債利息免征企業(yè)所得稅,故企業(yè)在間接投資時要充分考慮稅后收益。

    信誠投資開發(fā)總公司購買國庫券時,1年后收回本金和利息共計為:

    本息額=100+100×3%=103萬元。

    稅后利潤=103-100-0=3萬元。

    信誠投資開發(fā)總公司購買建設債券時,1年后收回本金和利息共計為:

    本息額=100+100×4.2%=104.2萬元。

    應交所得稅=42000×33%=13860元。

    稅后利潤=1042000-1000000-13860=28140元。

    可見,此時信誠投資開發(fā)總公司購買國庫券比購買建設債券多獲利1860元,所以,籌劃之前不能單看利息率的高低,還要看其利息收入是否納稅。也就是說,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要低于國債的稅后利率,故購買國債要更合算些。

    然而,仍以上例為基礎,建設債券年利率為4.8%時,又當如何籌劃和操作呢?請讀者仿上例自解。

    也就是說,只有當其他債券利率大于4.4776%(即3%÷67%)時,其稅后收益才大于利率為3%的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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