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避稅籌劃——捐贈抵減的合理避稅籌劃案例

來源: 編輯: 2004/02/23 17:07:48 字體:
    可能很少有人在捐贈時會考慮到其中的稅收籌劃,大家或許都有這種心理,“好容易崇高一回,再斤斤計較多丟份”。

    但無論如何,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nèi),都在稅法中給行善事的入和組織以一定的納稅優(yōu)惠,以鼓勵他們的行為。

    我們認為真正注意并利用好這些優(yōu)惠,并不影響行善事的初衷,而且這種種務實的做法,才可能使善事長久,而不是一時的沖動。

    捐贈的稅收籌劃角度很新,但沒什么不好,因為納稅是義務,而捐贈是美德,互不沖突。不過,大家是否還記得當年美國總統(tǒng)尼克松稅務問題事件,人們發(fā)現(xiàn)年薪20萬美元的美國總統(tǒng)尼克松1969年、1970年、1971年的幾年里,所納的個人所得稅竟然比年薪7000美元的普通百姓還少,尼克松總統(tǒng)解釋說,他將價值57萬美元的文獻捐給美國國家資料局而獲得了抵稅優(yōu)惠。但他的文獻究竟該作價幾何,無從知曉,捐文獻的日期究竟是在新的對捐贈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稅法生效之前還是之后都難以確定。事件經(jīng)多方查證后,尼克松總統(tǒng)補回了1970年、1971年度的個人所得稅,而1969年度的因超過時效而作罷。所以,捐贈的稅收優(yōu)惠是促進善事的手段,希望捐贈者不要把它當成逃稅工具,更不要在已經(jīng)逃避納稅后,拿出一個捐贈來做擋箭牌。這樣才既沒有違背稅法的本來意圖,也沒有污損捐贈行為的高尚性。

    [案例1]

    張君2001年承包了其原所在單位的一個車間。承包所得按年計算,2002年1月,張君開始計算填制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經(jīng)計算該年度其承包經(jīng)營收入按稅法的規(guī)定減除必要的費用后,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應納個人所得稅24750元。

    在未送出申報表之前,張君偶然參加了一次福利彩票抽獎活動,并幸運地獲得了二等獎,現(xiàn)金8萬元。張君很激動,當即決定從中拿出1萬元現(xiàn)金,捐給希望工程。

    經(jīng)主辦者代扣代繳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其最后獲得5.6萬元(80000-10000-14000),繳納了偶然所得的所得稅1.4萬元(80000-10000)×20%,張君2001年度稅后凈收入為121250元。

    事后,一位會計朋友告訴他,若他換一種捐款方式,同樣的捐款數(shù)額可使他節(jié)省個人所得稅1500元。他好奇地問其中的原由。

    [籌劃分析]  

    這位會計師朋友解釋道,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說,上面的事例中,如果他中獎后以全額偶然所得納稅1.6萬元(80000×20%),在這一項上比前一個方案多繳納2000元,該君再以承包經(jīng)營所得捐款1萬元,承包經(jīng)營應納稅所得扣除1萬元后,只要繳納21250元個人所得稅,這一項少繳3500元的稅。這樣總計起來,同樣是捐款1萬元,該年度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少1500元。這樣,其2001年稅后凈收入為122750萬元,比前面多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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