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納稅計算與會計處理案例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0 15:58:51 字體:
  消費品生產(chǎn)企業(yè)應納消費稅金的計算,都伴隨著增值稅金的計算。由于增值稅的計算和消費稅的計算方法區(qū)別較大,因此節(jié)稅者尤其值得注意:

 ?。ㄒ唬┠碂捰蛷S本月銷售汽油2000噸(每噸1388斤),不含增值稅價格為每噸3000元,應納消費稅金和增值稅銷項稅金為:

 ?。?)應納消費稅金=2000×1388×0.2=555200元

  (2)增值稅銷項稅金=3000×2000×17%=1020000元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7020000(3000×2000×1.17)
    貸:產(chǎn)品銷售收入            60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1020000

  借:產(chǎn)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555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55200

 ?。ǘ┠吃鲋刀悶橐话慵{稅人的化妝品廠,本月共銷售化妝品10000套,其中9000套通過銀行收款,開據(j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含增值稅價格為每套100元。1000套收取現(xiàn)金,開具普通發(fā)票,單價為每套117元。該月應納消費稅和增值稅銷項稅金計算如下:

  1.確定銷售額  

  a.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銷售額  
 ?。?000×100=900000

  b.開具普通發(fā)票的銷售額

  117×100÷(1十17%)=100000元

  銷售額合計:900000十100000=1000000元 

  2.計算稅金

  應納銷費稅=1000000×30%=300000元

  增值稅銷項稅金=1000000×17%=170000元

  3.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053000
      現(xiàn)金                117000
    貸:產(chǎn)品銷售收入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170000

  (三)一增值稅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首飾廠,本月共銷售金銀首飾取得現(xiàn)金收入為60000元,該月應納消費稅、增值稅為:

  1.應納消費稅=60000/(1+6%)×10%=5660.38元

  2.應納增值稅=60000/(1+6%)×6%=3396.23元

  3.會計處理:

  借:現(xiàn)金                60000元
    貸:產(chǎn)品銷售收入            56603.77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3396.23元

  借:產(chǎn)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5660.38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660.38元

 ?。ㄋ模┠吃鲋刀悶橐话慵{稅人的化妝品廠,特制一批化妝品分給職工。稅務機關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稅金。該化妝品成本為50000元,應納消費稅和增值稅銷項稅金為:

  1.應納消費稅金
 ?。匠杀?#215;(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50000×(1十5%)/(1-30%)×30%
 ?。?2500(元)

 ?。ㄗⅲ夯瘖y品成本利潤率規(guī)定為5%)

  2.增值稅銷項稅金
  =[成本×(1十成本利潤率)十消費稅稅額]×17%
 ?。絒50000×(1十5%)十22500]×17%
  =13175(元)

  3.會計處理:

  借:應付福利費             85675
    貸:生產(chǎn)成本              5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2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13175

 ?。ㄎ澹┠碂煆S×月向煙草公司銷售甲類卷煙收入為20萬元,銷售乙類卷煙收入50萬元,銷售收入中包括增值稅10.17萬元,對方開出匯票,該月應納消費稅稅金為:

  甲類卷煙消費稅=20×48%=9.6萬
  乙類卷煙消費稅=50×40%=20萬
  該煙廠應納消費稅合計為:20十9.6=29.6萬

  會計分錄:

  借:應收票據(jù)              700000
    貸:產(chǎn)品銷售收入            5983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101700

  借:其他應收款--消費稅         296000
    貸:應交稅金--消費稅          296000

  (六)某汽車廠自產(chǎn)輪胎用于生產(chǎn)汽車和直接對外銷售,1994年10月的生產(chǎn)和銷售資料如下:

  1.100套輪胎用于生產(chǎn)小轎車,200套用于生產(chǎn)小貨車,每套對外銷售價格為1000元。

  2.向外銷售輪胎取得收入68.82萬元,其中包括增值稅稅額10萬元。

  3.接受某汽車廠委托加工特制輪胎一批,耗費材料20萬元,收取加工費250萬元。

  針對上述三種情況中,計算過程分別為:

  第一,根據(jù)消費稅條例規(guī)定,消費稅應稅產(chǎn)品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產(chǎn)品,不納稅,用于生產(chǎn)非應稅產(chǎn)品的要納稅。所以,用于生產(chǎn)小轎車的100套輪胎不納稅,用于生產(chǎn)小貨車的200套要納消費稅。

  應納稅額=200×1000×10%=20000元

  消費稅計入小貨車成本,會計分錄如下:

  借:生產(chǎn)成本--小貨車          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30000

  第二,對外銷售時企業(yè)應繳納的消費稅為:

  應納稅額=(688200-100000)×10%
          =58820(元)

  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688200
    貸:產(chǎn)品銷售收入            588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100000

  借:產(chǎn)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5882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8820

  第三,接受委托加工,該企業(yè)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

  組成計稅價格=(20十250)÷(1-10%)
              =300萬

  應代繳稅額=300×10%=30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消費稅         300000
    貸:應交稅金--消費稅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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