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yè)所得稅會計處理舉例(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zhuǎn)載) 編輯: 2003/04/10 15:22:19 字體:
  [例2]某信托投資公司1994年1-12月各月累計利潤總額6000000元,其中包括從聯(lián)營方分得的稅后利潤600000元,已預繳所得稅1782000元。

  企業(yè)于每月終了,計算其應繳納的所得稅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企業(yè)按規(guī)定預繳所得稅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年度終了,企業(yè)與稅務機關進行匯算清繳時,發(fā)現(xiàn)企業(yè)有超出稅法規(guī)定開支標準的利息支出40000元和超出規(guī)定開支標準的業(yè)務招待費20000元已在稅前列支。另外,企業(yè)1993年有未彌補虧損200000元。

  則1994年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6000000-600000(稅后利潤)-200000(未彌補虧損)
         +60000(超標準支出)
       ?。?260000元

  則全年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5260000×33%
     ?。?735800元

  多繳稅額=1782000-1735800
      =46200元

  按照規(guī)定,年終匯算清繳時,對于企業(yè)多繳的稅款,應于下年度抵繳。企業(yè)對于多繳的稅款,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6200
    貸:所得稅        462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46200
    貸:本年利潤       4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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