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提供核銷單日期延長幾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yè)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47號)就出口企業(yè)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方面的問題,自2008年6月1日起,按如下規(guī)定執(zhí)行:一是出口企業(yè)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內調整為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210天內。二是對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yè),由規(guī)定“核銷日期”超過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遠期結匯除外)調整為210天。三是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調整為210天內。四是代理出口企業(yè)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fā)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調整為210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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